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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法律的规定,当事人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,应当达成仲裁协议。如果您考虑选择由周口仲裁委员会作为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,请在订立合同时采用如下仲裁协议条款:
   
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,均应提交周口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,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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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口仲裁委员会举办学习民法典业务培训
发布日期:2021-03-03 17:13:00

       2021年3月3日上午,周口仲裁委员会举办民法典业务培训,副秘书长沙国彬、朱建雷,金融仲裁院院长李士民及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。
       朱建雷领学了包晓丽、司伟合著的《民法典保证期间规定理解适用中的几个问题》一文。
      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包晓丽、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法官司伟阐释了关于保证期间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及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规定存在前后矛盾、涵义模糊等问题,从而使司法实务与理论界对保证期间的性质、起算规则、与诉讼时效的衔接等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和分歧。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为基础,重点探讨了保证期间法律适用中的几个争议问题。
       李士民对民法典保证期间规定理解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解释:在期间的计算上,应当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,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起算和长短有约定的从约定,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,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,期间长度为六个月。
       我委将按照上级要求,继续开展此项工作,引导大家熟知民法典的中国特色、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,激发大家学法、懂法、守法、用法的责任感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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