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注国际调解院建设,丰富全球治理模式
一、国际调解院的发展过程与阶段
(一)初步共识与联合声明(2022年)
2022年9月,中国与印尼、巴基斯坦、老挝、柬埔寨、塞尔维亚、白俄罗斯、苏丹、阿尔及利亚、吉布提等国签署《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联合声明》,正式确立筹建目标、原则与愿景。声明强调:“国际调解院应依照各方自愿原则,提供国家间、国家与投资者间以及国际商事争议的调解服务”,并要求各缔约国共同推动条约起草与谈判,为后续成立奠定法律基础。
(二)筹备办公室成立与条约谈判(2022年10月–2024年10月)
2022年10月21日,香港律政司司长与外交部代表签署安排,将旧湾仔警署作为筹备办公室所在地,并授予相关人员特权与豁免权。2023年2月16日,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在香港正式成立,由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孙劲担任主任,开始组织政府间谈判。谈判历经多轮会议,核心议题包括:机构定位、受案范围、治理架构、决策机制、内设机构与职能分配、财务与会费、豁免与特权、调解程序、和解协议执行等。谈判在兼顾各方利益与调解机构灵活性之间取得平衡,于2024年10月17日圆满完成条约文本的最终审定,并决定于2025年在香港举办签署仪式。
(三)公约签署与机构正式成立(2025年5月)
2025年5月30日,《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》签署仪式将在中国香港举行。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、外交部长王毅将出席签署仪式,来自亚洲、非洲、拉丁美洲和欧洲的近60个国家和联合国等约20个国际组织也将派高级别代表出席。
二、国际调解院的主要职能
(一)政府间争端调解
国际调解院专门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政治、领土、环境、资源等重大争端提供调解服务。其目标是通过中立第三方调解员组织谈判、斡旋与方案设计,使缔约国在平等与尊重主权的前提下,通过对话与妥协实现“合作共赢”。这一安排充分体现《联合国宪章》第33条有关和平解决争端的宗旨,为国际社会提供专司调解的政府间平台。
(二)国家与投资者间争端调解
不同于传统的投资仲裁程序,国际调解院以调解方式为核心,通过灵活的程序与保密机制,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可选方案。鉴于《新加坡调解公约》、《ICSID仲裁规则》等在投资调解领域的先行经验,国际调解院将结合“一站式”调解平台、对等磋商与专家评估,为投资各方寻求切实可行的和解方案,既保障投资者权益,也兼顾东道国的公共利益与主权考虑。
(三)国际商事争议调解
在全球化背景下,跨国商事交易纷繁复杂,合同纠纷、商业机密争议、供应链纠纷等层出不穷。国际调解院依据公约约定,接受国际商事主体自愿提交的纠纷,组织具有多语言背景与行业专业经验的调解员,运用全球顶尖的商业调解方法与技术,为缔约方提供更高效、更经济的争端解决方案。
(四)培训与研究
为提升全球调解能力,国际调解院将定期举办调解培训项目、学术研讨会与年度论坛,邀请各国法律专家、职业调解员与学者分享经验与前沿研究。同时,设立调解研究中心,对全球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比较研究,推动调解规则与实践的创新与标准化,为国际调解理论与实务发展提供智库支持。
三、国际调解院的机构框架结构与特征
(一)组织定位与法律地位
国际调解院是依据条约(《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》)建立的政府间国际法律组织,具有独立法人地位。根据公约,国际调解院享有与成员国签署的特权与豁免权,包括办公场所不受干涉、人员豁免司法管辖等,以确保机构运作的独立性与中立性。
(二)总会与理事会
缔约国大会(Assembly of Parties):由所有缔约国代表组成,负责审议年度预算与财务报告、选举理事会成员、修订公约等重大事项。
理事会(Council):缔约国大会选举产生若干理事国,组成理事会,负责监督机构日常运作、通过内部规章、任命秘书长等决策。理事会下设预算委员会、程序规则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,引导机构治理、资源分配与程序制定。
(三)秘书处与专门机构
秘书长与秘书处(Secretariat):由缔约国大会任命秘书长,负责统筹协调日常事务。秘书处下设法律事务部、调解服务部、研究与培训部、财务管理部与行政部,各部门分工明确、配备专业团队,与缔约方保持紧密合作。
调解专家名册(Panel of Mediators):国际调解院根据成员国推荐与专家资质评估,建立具备国际视野、专业背景与语言能力的调解专家名册,为不同类型争端提供中立第三方调解员。
(四)语言与文化特征
国际调解院的官方语言为中文与英文,调解程序中可根据当事人意愿采用双语或多语种翻译模式;同时,公约赋予机构尊重各国文化与法律传统的原则,强调在调解过程中综合运用多元文化之长,避免“一刀切”的西方中心化模式,为各国和地区提供更具包容性与文化适应性的调解方案。
四、意义与重要性
(一)填补国际调解领域空白
目前,全球范围内尚无以政府间条约为基础、专门从事调解的国际法律组织。国际调解院的出现填补了这一空白,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与诉讼、仲裁平行且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调解机制。这不仅顺应了国际社会对和平解决争端的期待,也响应了《联合国宪章》所倡导的“以和平手段解决国际冲突”,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。
(二)完善全球治理与国际法秩序
通过提供灵活且具包容性的调解程序,国际调解院将促进国家间对话与合作,降低国家冲突升级风险;在投资争端领域,通过调解减少诉讼与仲裁带来的高昂费用与对立情绪,有助于维护投资信心与经济可持续发展;在商事领域,通过高效调解服务缓解贸易摩擦,推动全球贸易便利化。这些都将对完善国际法秩序、促进全球治理现代化产生积极影响。
(三)加强香港国际法律中心地位
国际调解院总部落户香港,凭借“一国两制”下独特的普通法框架与中英双语优势,香港将进一步提升在亚太地区及全球争端解决服务领域的竞争力。机构的引入不仅能够带动本地法律、翻译、会展、酒店等产业链发展,还将为香港法律专业人才提供更广阔的国际舞台,巩固其国际法律中心地位。
(四)促进“和为贵”东方调解文化传播
国际调解院倡导“以和为贵”的东方调解智慧,强调通过对话、包容与合作实现共赢。这一理念与传统西方法律思维互为补充,为国际调解增添多元化视角与方法。通过机构的示范效应,更多国家与地区将在争端解决中借鉴东方调解文化,实现法律与文化的融合创新,从而推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持续发展。